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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哈尔滨下月20日供热全达标,不达标的热企将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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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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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9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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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2021至2022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哈市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市供热单位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对居民报修或投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办理停热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通知》指出,10月10日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切实做好应对严寒天气和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完善供热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供热突发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等储备,设置应急通信网络并保证24小时畅通,确保突发故障时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将故障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在气温大幅变化、极寒气温天气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安排24小时值班备勤,认真做好突发故障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室温监测

《通知》指出,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区县(市)政府供热监管具体执行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分工负责,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组织供热单位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调试运行。要及时处理12345热线和市级供热主管部门转办的供热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导下,全面做好辖区内各项供热监管工作。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要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要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确定专人监管;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

《通知》明确,2021至2022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9城区)及补贴资金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政府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区放权”改革第一批下放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18〕14号)要求,落实供热保障对象补贴资金审核、发放事权下放工作,并建立本区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系统,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要严格审核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补贴人员汇总申请工作,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  

《通知》提出,各区县(市)政府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燃煤储备、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环保工作、供热应急处置等予以详细规定。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哈住建规〔2018〕1号)要求,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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