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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供热服务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城镇供热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
《通知》指出,供热企业要建立维修检修计划台账,确保供热期前完成维修检修,供热设施完好。供热企业要履行供热主体责任,用户室温合格率不能低于99%。供热企业供热期投诉率不能高于5%;一般投诉要在48小时内办结,投诉办结率不能低于95%。供热企业燃煤热源要具备专用的储煤场地,供热期前,主力电厂燃煤储备达到20天,中小热电联产企业燃煤储备达到60天,其他单纯集中供热企业燃煤储备达到总需求的50%。各地要建立完善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供热应急抢修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紧急情况及时有效应对。
《通知》强调,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依法终止集中供热协议,责令供热企业退出供热市场。一是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二是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三是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四是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五是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六是热源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供热主管部门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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